日前,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,颁布了《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》。《办法》将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。 国家宗教事务局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,依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藏传佛教实际,研究起草该《办法》。在起草过程中,充
分听取了西藏、四川、云南、甘肃、青海、内蒙古等省、自治区藏传佛教界人士和有关部门的意见,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,多次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反复修改。 《办法》充分贯彻了宪法和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的原则规定。《办法》进一步明确寺庙、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侵犯寺庙、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同时,《办法》确立了寺庙民主管理制度、寺庙监督制度、寺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、学经班管理制度、寺庙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等一些重要管理制度。《办法》的发布实施,对于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,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具有重要意义。 5
本指シューズ5本指シュー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