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华经原文网

《隋书·裴政传》原文及翻译

发布时间:2022-10-22 09:20:27作者:法华经原文网
《隋书·裴政传》原文及翻译 原文:

  裴政字德表,河东闻喜人也。政博闻强记,达于时政,为当时所称。政明习故事,簿案盈几,剖决如流,用法宽平,无有冤滥。囚徒犯 极刑者,乃许其妻子入狱就之,至冬,将行决,皆曰:“裴大夫致我于死,死无所恨。”其处法详平如此。转左庶子,多所匡正,见称纯悫。东宫凡有大事,皆以委之。右庶子刘荣,性甚专固。时武职交番,通事舍人赵元恺作辞见帐,未及成。太子有旨,再三催促,荣语元恺云:“但尔口奏,不须造帐。”及奏,太子问曰:“名帐安在?”元恺曰:“禀承刘荣,不听造帐。”太子即以诘荣,荣便拒讳,云“无此语”。太子付政推问,未及奏状。有附荣者先言于太子曰:“政欲陷荣,推事不实。”太子召责之,政奏曰:“凡推事有两,一察情,一据证,审其曲直,以定是非。臣察刘荣,位高任重,纵令实语元恺,盖是纤介之愆。计理而论,不须隐讳。又察元恺受制于荣,岂敢以无端之言妄相点累。元恺引左卫率、崔茜等为证,茜等款状悉与元恺符同。察情既敌,须以证定。臣谓荣语元恺,事必非虚。

”太子亦不罪荣,而称政平直。政好面折人短,而退无后言。时云定兴数入侍太子,为奇服异器,进奉后宫。政数切谏,太子不纳。政因谓定兴曰:“公所为者,不合礼度,此于太子非令名也。愿公自引退,不然将及祸。”定兴怒,以告太子,太子益疏政,由是出为襄州总管。妻子不之官,所受秩奉,散给僚吏。民有犯 罪者,阴悉知之,或竞岁不发,至再三犯 ,乃因都会时,于众中召出,亲案其罪,五人处死,流徙者甚众。合境惶慑,令行禁止,小民称为神明,尔后不修图圄,殆无争讼。卒官,年八十九。

  (节选自《隋书·列传第六十六》)

  译文:

  裴政字德表,河东闻喜县人。裴政见闻广博,记忆力强,通晓当时的治理情况,被人们称赞。裴政熟悉典章制度,文书案卷堆满桌子,也能迅速作出分析判断,执法宽仁公正,没有量刑过度的情况。有判死刑的囚犯 ,裴政就准许他的妻子儿女到狱中看望。到冬天将要处决时,犯 人们都说:“裴大夫判处我们死刑,我们没有什么遗憾。”他执法公正都像这件事一样。转任左庶子,纠正了许多不合理的事,被人们称赞诚实谨慎。东宫凡有大事,都交给他处理。右庶子刘荣生性非常专横固执。当时武职人员该轮番休息,通事舍人赵元恺奉命写文书,没来得及写成,太子有旨意,再三催促,刘荣告诉元恺说:“你只管口头陈奏,不必写出文书。”等到上奏时,太子问道:“文书在哪里?”元恺说:“秉承刘荣的意思,没有写出文书。”太子就拿这件事责问刘荣,刘荣便否认,说“没说过这话”。太子把这件事交给裴政推究审问,还没来得及陈奏,有依附刘荣的人先对太子说:“裴政想陷害刘荣,推究案情不合实情。”太子召裴政责问,裴政上奏说:“凡推究事理有两个要点,一是明察实情,二是依据证人证词,辨明事情的实际情况,来判定是非。我推断刘荣地位高权势重,即使刘荣确实告诉过元恺,也不过是很小的过错,按道理说,不必隐瞒。另外元恺受刘荣节制,怎敢拿毫无根据的话胡乱诬陷牵累别人。赵元恺找出左卫率、崔茜等人作证,崔茜等人交代的情况和赵元恺所说完全相符。从情理上既然难分是非,就应当根据证人判定。我认为刘荣告诉过元恺,这一情况一定属实。”太子没有治刘荣的罪,却称赞裴政公平正直。裴政喜欢当面指责别人的过错,但回去背后不再说什么了。当时云定兴屡次进宫侍奉太子,准备些奇异的服饰器物,进献给后宫。裴政多次恳切劝谏,太子不采纳。裴政趁机对云定兴说:“您的所作所为,不合礼仪制度,这对太子来说不是好名声。希望您主动回避,否则将惹祸上身。”云定兴大怒,把这话告诉了太子,太子更加疏远裴政,并因此将他调出京城做了襄州总管。妻子儿女没有跟随上任,所得俸禄分给下属官吏。百姓有犯 罪的,都暗中掌握实情,有的一整年也不揭发他们,至于屡次犯 罪的,就趁大规模的集会时,将他们从众人中召出来,亲自审查核实他们的罪行,有五人被处死,流放的人很多。全境的人惶恐不安,有令则行,有禁则止,百姓将他奉为神明,此后境内不设监狱,几乎没有多少人打官司。裴政死于襄州总管任上,终年八十九岁。

相关文章

猜你喜欢

  • 法华经全文

  • 法华经注音

  • 法华经注释

版权所有:法华经原文网